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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4-07    字体大小T|T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物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动物管理,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实验教学相关活动的实验动物。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实验中心内应用实验动物开展教学实验及创新创业实验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生物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统筹中心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生物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中心内部实验动物集中管养和实验过程等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中心须将实验动物集中到实验动物饲养室进行管养,不具备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条件的严禁私自饲养实验动物。凡进入中心实验动物饲养室管养的实验动物,须由中心集中采购或在中心备案后采购,应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动物。
第六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器具、垫料,并定期进行监测。严禁在实验室、公共楼道及其他改造用房等不合格环境设施中饲养实验动物。
第七条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垫料、饲料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应交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存放并交由专业公司进行相关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第九条 发生实验动物疫情时,应对实验动物饲养室内外环境、设施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措施,同时要封锁、隔离整个区域。
第十条 如实验人员、饲养人员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等,应立即实行急救。首先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 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必要时服用预防药物,接受医学观察、治疗。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善待实验动物,保障动物福利。
第十二条 动物实验设计应当遵循减少、替代和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实验动物用量。
第十三条 学院设有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委员会,对在中心开展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物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