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24 字体大小
| 1、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中心主任会同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院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
2、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3、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4、赔偿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5、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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